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、文物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研究制定全市的文化、文物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2、研究、指导全市文化、文物事业管理体制改革,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、协调文化产业发展。
3、综合管理全市戏剧、音乐、舞蹈、曲杂、美术、文学及电影艺术等,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生产管理,组织策划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艺活动。
4、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,负责图书馆、文化馆、博物馆、婺剧团及影剧院的建设;组织、管理、指导群众性文艺活动。
5、负责全市文化、音像、文物、出版物市场的行政执法、管理和稽查;研究制订全市文化、音像、文物、出版物市场的政策和发展规划;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的建设。
6、综合管理全市文物、考古、博物馆事业,检查、督促、组织实施文物发掘和保护、管理;负责国家和省重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;承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申报管理工作。
7、负责管理镇乡文化建设;承担对农村、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指导;挖掘、整理、继承民间特色文化遗产。
8、负责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。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、营业性文艺演出和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和管理;负责音像制品批发、放映、零售、出租的审核和管理;负责对印刷业的审批和管理;负责对网吧的管理和查处。
9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等相关领域的对外交流、联络和合作工作。
10、制订全市文化事业基本建设规划,贯彻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,促进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。
11、承担对文化行业的协会、学会、社团组织和民族文化的指导任务。
12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、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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