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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行政管理职能
   民国13年(1924),县议会,通俗讲演所,通俗图书馆、民众教育馆、公众运动场归教育局管理。继后,民间剧团、私人戏馆、书场等社会文化场所和单位纳入教育局管理范围。民国21年(1932)9月,县教育局设立第三课,专司社会教育。同年,浙江省教育厅公布《浙江省县教育局规程》,规定第三课的具体事务为:民众教育馆及民众学校;休育场、运动会及其他民众健康教育;科学教育馆、职业补习学校、职业指导及其他民众生计教育;识字运动、民众问字处、民众读物、图书馆及其他民众文字教育;家庭改良及其他民众社交教育;戏剧、音乐、说书、杂艺及其他民众休闲教育;青年、成人的低能及残废者特殊教育;感化教育;中小学校兼办民众教育;社会教育师资训练等。民国24年(1935),裁局设科,县教育行政由县政府第四科第三股负责。同年9月6日,成立兰溪实验县,县政府设一室六科。教育科下设民众教育委员会,统一管理全县的民众教育。另设县参政委员会,下设教育组,由教育科长任教育主任委员,以辅助县政府进行工作监督。实验县期间,县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管理,采取3条措施;一、施行“政教合一”与“校社合一”的教育制度。设立游埠、水亭、诸葛三个自治实验区。“政教合一”,即以创办教育来推行地方自治,各实验区中心小学校长兼任自治实验区公所视导员,辅助区长工作。“社校合一”是以全体民众为教育对象。在三个实验区内创办民众教育分馆,在中心小学内设儿童班、成人班、妇女班,令饬所有中心小学附设民众学校。同时各乡镇普遍设立阅报处、壁报处、代笔处,体育场。整顿城区茶馆与花舫之娼妓,开办贫民习艺所,收容无业游民、烟民(吸鸦片者)、妓女等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县人民政府设立文教科,行使对全县文化事业的管理职能。50年代早、中期,因集中精力恢复中小学教育,部分文化艺术事业的管理由县文化馆代行。1950年元旦成立兰溪县人民文化馆,配备了馆长、戏剧、图书、收音、音乐、宣传干部,肩负起对民间职业剧团的管理,进行剧目的审查,对传统剧目的改革,成立图书室、收音站、辅导城乡业余文艺团体等。同时还负责筹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,“县中苏友好协会”、“县保卫世界和平协会(即县抗美援朝分会)”“县科学技术普及协会”等组织筹备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。1956年后,国家成立婺剧团、越剧团、图书馆、有线广播站、县科普协会,各归所属管理。
   1979年3月,文化局单独建制,开始独立行使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。其职责:(1)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令,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颁发并监督执行;(2)、拟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(3)、按干部管理权限,考察、调动、任免干部;(4)、加强文化队伍建设;(5)、部署文化设施建设;(6)、汇集和传播文化信息;(7)按国家财政预算,掌握文化经费分配;(8)、主办或指导全市性大型文化活动;(9)、主管内外文化交流;(10)、管理文化市场。
   1980年至1987年底,市文化局所管属的文化单位为:市文化馆、区文化站、乡镇文化站、(当地政府与文化局双重领导)、市婺剧团、市电影放映发行公司、市人民剧院、城南剧院、人民影剧院、兰溪电影院。1987年12月30日,市府同意恢复市图书馆,建立市博物馆。1989年8月18日,市府批复同意建立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。1990年8月,市文化局工作职能作了调整、充实,共分13条,较之1979年文化局的职责更明确具体。1993年12月18日,兰溪剧院建成,市人民剧院撤销。1997年1月,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,建立兰溪市诸葛长乐文物保护管理所。
   1996年5月,市党政机构进行改革,市文化局与市广播电视局分设。1997年2月25日,市委下文(兰委发[1997]14号)批复,对市文化局的职责重新作出规定:
   兰溪市文化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和文物工作的职能部门。其主要职责:(一)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按照市委、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,研究、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(二)、根据上级文化部门的要求,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管理、分配制度的改革;(三)、综合管理全市戏剧、音乐、舞蹈、曲艺、美术、文学及电影艺术等,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生产管理,组织策划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艺活动。(四)、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,加强图书馆、文化馆、博物馆、婺剧团、电影公司、剧院、文化市场、文保所、文化站的建设,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。协同开展少年儿童和民族文化工作。负责核定直属企事业单位全年工作指标,签订责任书并督促执行。(五)、抓好农村文化建设,逐步形成以“乡村文化为基础,城区文化为核心,集镇文化为重点,企业文化为纽带,其它文化为补充”的城、镇、村文化网络。(六)、管理文化市场,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决策法规。负责对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,营业性文艺演出和其它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核,负责对文化系统音像制品批发、放映、零售、出租单位的审批和管理。(七)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外事(包括对台)工作,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。(八)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基本建设规划,组织协调重大基建工程;贯彻落实各项文化经济决策,促进文化产业的形成,为发展文化事业增加经济实力。(九)、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,指导文化行业的协会、学会等社团组织活动。(十)、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   1997年后,市文化局职能除加强宏观管理与调控,从偏重文化系统直属单位的管理,转向管理全社会文化事业;从偏重“办文化”逐步过渡到“管文化”;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,转向依靠法律、经济、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。
办 事 项 目
政 策 法 规